申请人:嘉兴科印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62120号“科印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305550号“科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雕刻油墨、印刷油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激光打印机墨盒、印刷油墨”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科印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科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均非现代汉语固有词语,无确切含义,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