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910922号“SON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NTU 16910922

阅读:6927 2018-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910922号“SON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72438号“身度360Sentu及图”商标、第10653795号“双鹿SO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

  申请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910922号“SON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72438号“身度360Sentu及图”商标、第10653795号“双鹿SO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被提出了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裁定作出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可识别性,同时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申请商标和申请人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其完全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简介、荣誉及行业地位证明;2、申请人“SONTU”系列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3、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注销(见第1558期《商标公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用X光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SONTU”与引证商标二中相对独立的显著认读英文“SONLU”呼叫及字母构成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外科仪器和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910922号“SON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NTU 169109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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