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RIS AZZARO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4]第05730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936093号“AZZA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8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6)京行终23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二审诉讼阶段提交了第7099744号“AZZU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公告,该公告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73591号“AZZ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注销(见第1317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25794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17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北京市高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