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77547号“bal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llin及图 14377547

阅读:83232 2018-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林规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37089号《关于第14377547号“bal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48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不服上述判决,向北…

  申请人:巴林规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37089号《关于第14377547号“bal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48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13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知产法院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ballin及图”中的显著识别文字“ballin”与第4139082号“巴龙BAL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中英文“BALLON”在字母构成、排练顺序、呼叫等方面构成相似,构成近似商标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泳装;防水服;体操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腰带;婚纱”商品虽同属于25类,但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成品衣;衬衫;婴儿全套服;鞋;帽;手套(服装);围巾;领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存在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诉决定对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申请商标在“泳装;防水服;体操鞋”商品上的注册使用,相关公众不会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在此前提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其中的文字构成其认读和显著识别部分,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中的英文在字母构成及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似,彼此构成近似标志。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泳装;防水服;体操鞋”商品分属第25类商品中的2503、2504、2506类似群组,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腰带;婚纱”则分属第25类商品中的2510、2512和2513类似群组,彼此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且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即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志近似,当二者各自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仍能将其区分开来,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原审法院就此所作决定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腰带”商品项目上的删减申请,商标局于2015年4月14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标删减项目申请予以核准。

  2、申请人与国际注册第594920号“巴利BALLY”商标、国际注册第570322号“BAL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达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中国共存的协议,该协议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大使馆认证。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存在差别。加之根据查明事实1,我委将就在除“手套(服装);腰带”商品外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本案中,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衬衫;婴儿全套服;鞋;帽;围巾;领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腰带;婚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泳装;防水服;体操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泳装;防水服;体操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377547号“bal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llin及图 143775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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