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高梅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3]第132716号《关于第7969220号“美高梅金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0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6)京行终20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因第7880777号“美高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而对其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刊登,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473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