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森一博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8256号“森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9627号“森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86564号“森博园 SENBO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24792号“博森新能 BOSSN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森博”与引证商标一“森博”的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森博园”及引证商标三汉字“博森新能”的文字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化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否定混淆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