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爱银庄银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1323号“爱银庄AIYIN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611830号“爱の银店”商标及第17340278号“媛品饰品yuanp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发音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及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宣传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翡翠、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翡翠、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