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正品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5724号“正品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其含义与指定使用的服务品质无任何直接关联,不可能构成相关公众误认,同时申请商标并非仅有申请服务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标示服务质量,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特征。且其它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公司简介打印件;2、申请商标的构思打印件;3、申请商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手机应用显示及手机应用下载打印件;5、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页面复印件。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正品管家”及图形组成,其中中文“正品管家”为其显著认读部分。“正品管家”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虽还提交了证据材料,但宣传使用证据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前述条款的考量依据。申请商标是否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特征并非是商标局驳回时所依据的理由,故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特征的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