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形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5083号“HANDY SCAN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57187号“HAN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ANDY SCANED”与引证商标“HANDY”的文字组成及含义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