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NORINCHUKIN BANK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1719号“農林中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33921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農林中金”与引证商标“中金”的文字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吸收存款(包括代用债券的发行)以及吸收定期分期付款存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