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东友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66531号“卡瑞帝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39468号“卡羅帝亞 CROD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卡瑞帝亚”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卡羅帝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