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县佳纺蚕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5661号“天蚕佳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深刻的含义,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29548号“天朗佳纺 TIANLANGJIA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养蚕基地图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详细信息;国家及市领导莅临检查图片及新闻;产品检验报告;科研会议图片及部分新闻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