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05661号“天蚕佳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蚕佳纺 22005661

阅读:44815 2018-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县佳纺蚕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5661号“天蚕佳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深刻的含义,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29548号“天朗佳纺 TIANLANGJIA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

  申请人:康县佳纺蚕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5661号“天蚕佳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深刻的含义,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29548号“天朗佳纺 TIANLANGJIA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养蚕基地图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详细信息;国家及市领导莅临检查图片及新闻;产品检验报告;科研会议图片及部分新闻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005661号“天蚕佳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蚕佳纺 220056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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