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90577号“森华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森华毅及图 22290577

阅读:67206 2018-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海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90577号“森华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78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36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1631…

  申请人:陈海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90577号“森华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78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36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16313号“晟彩广告 SHENGCAIGUANGG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290577号“森华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森华毅及图 222905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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