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海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90577号“森华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78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36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16313号“晟彩广告 SHENGCAIGUANGG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