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94742号“农久福 NONGJIU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农久福 NONGJIUFU及图 22094742

阅读:22854 2018-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阳市农久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金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4742号“农久福 NONGJIU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就商标局引证的第16704530号“农久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人名称变更申请,变更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

  申请人:安阳市农久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金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4742号“农久福 NONGJIU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就商标局引证的第16704530号“农久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人名称变更申请,变更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权利所有人,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区别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变更商标申请人名义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为“安阳市农久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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