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86125号“精科信检测 JINGKEXIN TES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精科信检测 JINGKEXIN TESTING及图 22186125

阅读:77627 2018-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遵义市精科信食品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6125号“精科信检测 JINGKEXIN TES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845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4267…

  申请人:遵义市精科信食品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6125号“精科信检测 JINGKEXIN TES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845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42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中国已经使用多年,其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已经深入人心,消费者易将之与申请人一一对应,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公司照片、商标设计内涵;纳税申报表、企业信息信息公示报告;资质认证证书;委托检验协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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