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15104号“国科医疗 GKMed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科医疗 GKMedical 22215104

阅读:154570 2018-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国科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5104号“国科医疗 GK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37479号“國科榮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十分明显,“医疗”与“荣誉”形成了…

  申请人:苏州国科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5104号“国科医疗 GK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37479号“國科榮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十分明显,“医疗”与“荣誉”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指向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视觉识别系统手册;中国科学院先进医疗器械产品孵化联盟手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国科医疗”与引证商标“國科榮譽”均含文字“国科”,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护理器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215104号“国科医疗 GKMed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科医疗 GKMedical 222151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8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