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浩泽康福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1428号“浩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8726817号“浩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消毒设备;空气加热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已经消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消毒设备;空气加热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消毒设备;空气加热器”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除臭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各项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