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75264号“仙鲜 大骨雞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仙鲜 大骨雞蛋及图 22275264

阅读:91587 2018-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艾力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5264号“仙鲜 大骨雞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92908号“仙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

  申请人:大连艾力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5264号“仙鲜 大骨雞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92908号“仙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审理中,权利具有不确定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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