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市桂香斋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天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66905号“天穆 TIAN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95222号“Tian 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与“Tian Mu”读音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未判定为近似。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从未与引证商标产生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的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天穆 TIANMU”完整包含引证商标“Tian Mu”,且在文字构成、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