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1229号“a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冰淇淋、食用冰、甜食、冻酸奶(冰冻甜点)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