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762431号“小小功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小功夫 13762431

阅读:173303 2018-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味真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4日对第13762431号“小小功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一、申请人是食品行业内的知名企业…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味真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4日对第13762431号“小小功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一、申请人是食品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小小”、“小小头”、“益纤小小”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注册、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在业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07001号“小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21905号“小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53293号“小小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34186号“益纤小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86241号“小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13186242号“小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第三、“小小”、“小小头”、“益纤小小”和“旺旺”系列商标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和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2、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3、引证商标产品的使用图片、照片;

  4、引证商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以及销售清单;

  5、2010-2013年引证商标产品的广告播出记录;

  6、“旺旺”系列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糕点、谷类制品、面粉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调味品、粽子、糖商品上。申请人于2015年8月25日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见2017年4月28日第1549号注册公告(二))。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分别在第30类茶、谷类制品等商品;调味品、酵母等商品;咖啡、茶饮料等商品;糖、糖果等商品;第32类植物饮料等商品;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申请或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我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汉字“小小功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文字“小小”、“小小头”、“益纤小小”在文字组成、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市场尚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标志本身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此外,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762431号“小小功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小功夫 137624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77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