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澄城县善果缘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3522号“郭苹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明显可以看出是人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郭苹果”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