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UNICH,S.L.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 836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是指定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也不存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和玩具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