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斯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1040号“K MEN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MENU”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2632号“MEN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询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法院判决书;2、其他类似商标的信息;3、网站上对申请人的介绍及报道资料;4、申请人所销售的部分商品截图及翻译。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K MENU”构成,其独立且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ENU”与引证商标英文“MENU”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家禽(非活)、猎物(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肉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