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753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075316

阅读:179303 2018-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蒋新友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5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商标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219749号“法兰棋FRANCISC及图”商标、第13247629号“爱天然inature及图”商标、第7879275号“睡逸及…

  申请人:蒋新友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5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商标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219749号“法兰棋FRANCISC及图”商标、第13247629号“爱天然inature及图”商标、第7879275号“睡逸及图”商标、第6147056号“席琳爽XILINS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资料;2、招聘协议及发票;3、上海水星家具有限公司与各代销商签订的协议、单据及收据;4、淘宝等网站推广合同、收据、发票及销售截图;5、申请人公司及销售门店照片;6、广告合约、发票、授权书及照片;7、广告代理合同;8、检验报告及荣誉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家具、床、写字台、陈列架、桌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0753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0753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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