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浪涛
委托代理人:河南联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9095号“玩音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识,极具作为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及区别性,没有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自申请商标设计完成后就积极使用该商标,已经在相关消费者心中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如无法核准注册,将使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扬声器喇叭;扬声器;唱片;CD盘(音像);光盘(音像);CD播放机;DVD播放机;导航仪器;放大器”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是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