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40070号“国邦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邦在线 18640070

阅读:89187 2018-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国邦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40070号“国邦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转让申请,将转让至申请人关联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与第4666192号“国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主体一致。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

  申请人:国邦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40070号“国邦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转让申请,将转让至申请人关联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与第4666192号“国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主体一致。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28862号“国邦金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类似情形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国邦在线”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国邦金服”在书写方式、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不动产管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由文字“国邦在线”构成,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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