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隆品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77850号“燕赞专注精品天然燕窝燕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566372号“ANZONG”商标、第18647801号“窝心如一 爱的奇妙滋味 燕窝”商标、第19499947号“AN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在商标本身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