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01225号“华莱健 HUA LAI 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26089号“曲界美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申请中;申请人获奖情况及协会认证复印件;部分广告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共存的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况商标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