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镭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3654号“Canard jau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09662、19038086号图形商标、第20690358号“X.H.DUCK小黑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已投入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指向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