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84232号“无二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二家 22784232

阅读:159080 2018-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鼎香无二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4232号“无二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70735号“無二世家”商标、第21487007号“无贰”商标、第22404648号“無二 WE WOW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北京鼎香无二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4232号“无二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70735号“無二世家”商标、第21487007号“无贰”商标、第22404648号“無二 WE WOW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经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货单;合同;交易订单;收据;宣传使用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由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无二家”,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784232号“无二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二家 227842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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