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54670号“沱江文化博物馆 TUOJIANG CULTURE MUSE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沱江文化博物馆 TUOJIANG CULTURE MUSEUM 22054670

阅读:141582 2018-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堂沱江文化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054670号“沱江文化博物馆 TUOJIANG CULTURE MUSE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

  申请人:金堂沱江文化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054670号“沱江文化博物馆 TUOJIANG CULTURE MUSE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在第36类已注册,且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注册成功。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40635号“沱江”商标、第7444589号“沱江鱼府及图”商标、第15393043号“沱江论坛 TUOJIANG FORU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金堂县政府策划部署、建设宣传沱江文化博物馆的相关材料;百度“沱江文化博物馆”检索结果;其它类似已核准注册商标档案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沱江文化博物馆 TUOJIANG CULTURE MUSEUM”,其“沱江文化博物馆”文字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 “沱江文化博物馆 TUOJIANG CULTURE MUSEUM”,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054670号“沱江文化博物馆 TUOJIANG CULTURE MUSE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沱江文化博物馆 TUOJIANG CULTURE MUSEUM 220546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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