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千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元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44073号“千聿 QIAN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08404号“建”商标、第14068515号“QIAN Y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构图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宣传与使用,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名片;户外广告;公司宣传册;销售发票;与其他公司合作协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