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魔发镜儿童发型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康栢管理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0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53201号“like Black及图”商标、第72179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在行业内已享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等;申请商标登报宣传、主体活动;荣誉奖项;申请商标的香港注册证书及官方回复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磨光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砂布”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