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创新孵化器运营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9530号“名企市值 MARKET VAL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41134号“名企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名企**”的商标在36类已注册成功。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的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况商标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古玩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名企市值 MARKET VALUE”,引证商标为“名企家居”,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