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51636号“绿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岛及图 22451636

阅读:102746 2018-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柳州饭店 委托代理人:广西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1636号“绿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63795号“绿岛环保green television g tv”商标、第5735955号“绿岛小镇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

  申请人:柳州饭店

  委托代理人:广西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1636号“绿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63795号“绿岛环保green television g tv”商标、第5735955号“绿岛小镇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该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大量的宣传和实际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柳州饭店简介及所获奖项;绿岛餐厅简介及所获奖项;广告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方便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绿岛及图”,其显著识别要素为文字“绿岛”,申请商标显著文字被引证商标一、二完整包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51636号“绿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岛及图 224516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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