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连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77049号“加油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显著性。且指定的服务类型与申请商标本身内容毫无关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所使用域名的证明;申请商标所使用在手机上的证明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加油快”,该标识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