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华德飞马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3673号“HZ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19501号“品妍PI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实际宣传和持续使用,该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固定关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