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70396号“素维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商标,与第4437488号“可维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第三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百度关于“可维素”的搜索结果页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认读为“可维素”,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