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26060号“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及图 17626060

阅读:94563 2018-05-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26060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36538号图形商标、第5416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图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拥有…

  申请人: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26060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36538号图形商标、第5416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图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拥有在先M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图形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山姆会员店网站相关介绍、山姆会员店石景山店现场照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我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234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我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图形虽然细节上略有不同,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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