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03466号“滴滴家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75802号“滴滴didi”商标、第15674278号“滴滴之家 点滴心意 在你身边及图”商标、第14574573号“滴滴洗车DIDIXIC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不同行业,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记录材料、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网络宣传资料、北京滴滴到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签订的业务合同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我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以“滴滴”为首要词汇加修饰性词汇组成,“滴滴”为上述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由汉字及字母组成,“滴滴”为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识别部分均为“滴滴”,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