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359915号“MCE Trav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CE Travel 16359915

阅读:87956 2018-05-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CE(IP)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59915号“MCE Trav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54890号“马承英语MCE及图”商标、第3642127号“M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

  申请人:MCE(IP)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59915号“MCE Trav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54890号“马承英语MCE及图”商标、第3642127号“M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 我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8212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Travel”含义为“旅行”,系修饰性词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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