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有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91871号“东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465388号“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近似。第6975796号“东家传世家居名门本色及图”商标、第18135912号“东家”商标、第18221746号“东家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3400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2、我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11032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3、我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3995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四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4、我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5614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三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人员招收;文字处理;文件复制;进出口代理;文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引证商标四已驳回,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三为图文组合商标,“东家”为该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