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98077号“POWER Battery-free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WER Battery-free technology及图 18898077

阅读:42571 2018-05-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永衡良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98077号“POWER Battery-fre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商标,与第3800317号“POWER及图”商标、第4422134号“POWE…

  申请人:广东永衡良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98077号“POWER Battery-fre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商标,与第3800317号“POWER及图”商标、第4422134号“POWER及图”商标、第4918981号“育港POWER及图”商标、第9689948号“POWER及图”商标、第11117804号“V-POWER”商标、第14051663号“Power”商标、第15680052号“pow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31802号“POWER PARTS ON WEB EASY RESE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档案、爱词霸关于“UPOWER”等词汇的解释页面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4914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四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2、商标局驳回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七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六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撤销,引证商标七已驳回,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Battery-free technology”、“PARTS ON WEB EASY RESEARCH”为各自商标的修饰性词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主要为消费者所识别部分均为“POWER”。引证商标一、二为图文组合商标,易被消费者识别为“POWER”。引证商标三为图文组合商标,“POWER”亦为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八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POWER”,不易区分。引证商标五完整包含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898077号“POWER Battery-free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WER Battery-free technology及图 188980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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