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595214号“Par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
申请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595214号“Par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