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10542号“路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路歌及图 22610542

阅读:70549 2018-05-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10542号“路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外观、独特的设计理念,与第9148099号“…

  申请人: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10542号“路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外观、独特的设计理念,与第9148099号“路歌”商标、第11219694号“路歌传媒及图”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行业属性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构成商标近似。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与作品样本;申请人提供的微信照片及相关照片;爱奇艺、搜狐等相关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610542号“路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路歌及图 226105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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