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2339号“壹加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壹加壹”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16870号“CMANDWM 1+1”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且考虑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同,双方商标分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