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刚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靖亚艺术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8日对第17482333号“椰客YE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963627号“椰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结合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不可能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无所知,其恶意抢注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餐饮租赁合同及发票;
2、申请人品牌网络宣传及媒体报道资料;
3、大众点评评价及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拍卖、市场研究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至我委审理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未提交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市场营销、广告等类似的服务上使用“椰客”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因此,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关于焦点问题三,在案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曾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