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星球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72986号“科考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等网站宣传材料;展会宣传材料;宣传册材料;合同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片制作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性及知名度和影响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