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17326号“走进原产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走进原产地 22117326

阅读:124123 2018-05-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白山市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颂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17326号“走进原产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申请的“走进原产地”注册在第35类,而地产类服务在国际分类中属于第36类,故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带有“地产”或其相关字样的品牌不应属于通用名称或缺…

  申请人:白山市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颂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17326号“走进原产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申请的“走进原产地”注册在第35类,而地产类服务在国际分类中属于第36类,故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带有“地产”或其相关字样的品牌不应属于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且申请商标是一个复合型短语,其组成结构带有明显的显著性。在类似案例中,同样注册在第35类的第13183752号“植物医生”商标已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第13183752号“植物医生”商标电子信息打印件、申请商标使用照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走进原产地”,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117326号“走进原产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走进原产地 221173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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